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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返佣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1970-01-01 08:00

外汇返佣一、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 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

  外汇返佣一、什么是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期权是交易双方关于未来买卖权利达成的合约。就股票期权来说,期权的买方(权利方)通过向卖方(义务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即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特定股票或ETF。当然,买方(权利方)也可以选择放弃行使权利。如果买方决定行使权利,卖方就有义务配合。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股票期权是由交易所设计的标准化合约;权证是非标准化合约,由发行人确定合约要素,除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独立创设外,还可以作为可分离债的一部分一起发行。

  股票期权没有发行人,每位市场参与者在有足够保证金的前提下都可以是期权的卖方;权证的发行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或大股东等第三方。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投资者既可以开仓买入期权,也可以开仓卖出期权;对于权证,投资者只能买入。

  期权交易的卖出开仓一方因承担义务需要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随着标的证券市值变动而变动);权证交易中发行人以其资产或信用担保履行。

  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的行权,仅是资产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转移,不影响上市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对于上市公司创设的权证,当认购权证行权时,其发行公司必须按照认购权证上规定的股份数目增发新的股票份数,也就是说认购权证每被执行一次,该公司的实际流通总股本数都会增加。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是非对称性的合约,期权的买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卖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期货合约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也就是说在合约到期时,持有人必须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或进行现金结算)。

  在期权交易中,投资人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是不对称的。具体为期权买方承担有限风险(即损失权利金的风险)而盈利则有可能是无限的,期权卖方享有有限的收益(以所获得权利金为限)而其潜在风险可能无限;然而,期货投资人合约当事人双方承担的盈亏风险是对称的。

  在股票期权交易中,期权卖方应当支付保证金,而期权买方无需支付保证金;在期货交易中,无论是多头还是空头,持有人都需要以一定的保证金作为抵押。

  投资者利用股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锁定管理风险的同时,还预留进一步盈利的空间,即标的股票价格往不利方向运动时可及时锁定风险,往有利方向运动时又可以获取盈利;投资者利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的操作中,在规避不利风险的同时也放弃了收益变动增长的可能。

  在期权交易中,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作买方,出售期权的一方称作卖方。买方是权利的持有方,通过向期权的卖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期权费或权利金),获得权利,有权向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因此买方也称作权利方。

  期权的卖方没有权利,承担义务。一旦买方行使权力,卖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卖出或买入约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因此卖方也被称为义务方。其承担的义务包括(1)接受行权的义务:如果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行权),卖方就有义务按约定的价格卖出或买入标的资产。如果买方行使权利,认购期权的开仓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认沽期权的开仓方有义务按照合约约定的价格买入标的资产。(2)缴纳保证金的义务:在期权被行权时,卖方承担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每日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的财力担保。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一)申请股票期权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一)申请股票期权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投资者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交纳足额权利金和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向投资者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投资者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2)、合约标的:股票期权合约标的为在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的单只股票或ETF。

  (3)、合约到期日:是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是期权买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合约到期后自动失效,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4)、行权价:行权价也称执行价或履约价,是股票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合约标的的价格。

  (6)、行权价格间距:是相邻两个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差值,一般为事先设定。

  实物交割是指在期权合约到期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支付现金买入标的资产,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收入现金卖出标的资产,或认沽期权的权利方卖出标的资产收入现金,认沽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资产并支付现金。

  现金交割是指期权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价差,不涉及标的资产的转让。

  认购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权利方)有权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从卖方(义务方)手中买进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买方享有的是买入选择权股票期权。

  认沽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权利方)有权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将一定数量的标的资产卖给期权的卖方(义务方),买方享有卖出选择权。

  例如:王先生买入一份行权价格为15元的某股票认购期权,当合约到期时,无论该股票市场价格是多少,王先生都可以以15元每股的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该股票。当然,如果合约到期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跌到15元每股以下,那王先生可以放弃行权,损失已经支付的权利金。

  美式期权与欧式期权是根据行权时间来划分的。相比而言,美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为灵活,赋予买方更多的选择。

  (3)、按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市价的关系划分,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实值期权,也称价内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平值期权,也称价平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也称价外期权,是指认购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或者认沽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状态。

  例如:对于行权价格为15元的某股票认购期权,当该股票市场价格为20元时,该期权为实值期权;如果该股票市场价格为10元,则期权为虚值期权;如果股票价格为15元,则期权为平值期权。

  股票期权的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权利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义务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权利金由内在价值(也称内涵价值)和时间价值组成。期权内在价值是由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与期权标的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的,表示期权买方可以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收益部分。内在价值只能为正数或者为零。只有实值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都不具有内在价值。实值认购期权的内在价值等于当前标的股票价格减去期权行权价,实值认沽期权的内在价值等于期权行权价减去标的股票价格。

  时间价值是指随着时间的延长,相关合约标的价格的变动有可能使期权增值时期权的买方愿意为买进这一期权所付出的金额,它是期权权利金中超出内在价值的部分。期权的有效期越长,对于期权的买方来说,其获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对于期权的卖方来说,其须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多,卖出期权所要求的权利金就越多,而买方也愿意支付更多权利金以拥有更多盈利机会。所以,一般来讲,期权剩余的有效时间越长,其时间价值就越大。

  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合约标的价格上涨,则认购期权价格上涨,而认沽期权价格下跌;合约标的价格下跌,则认购期权价格下跌,而认沽期权价格上涨。

  对于认购期权,行权价越高,期权价格就越低;对于认沽期权,行权价越高,期权价格就越高。

  对于期权来说,时间就等同于获利的机会。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到期剩余时间越长的期权对于期权买方的价值就越高,对期权卖方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它们的价格也应该更高。

  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利率越高,认购期权的价格就越高,认沽期权的价格就越低;利率越低,认购期权的价格就越低,认沽期权的价格就越高。利率的变化对期权价格影响的大小,与期权到期剩余时间的长短正相关。

  波动率是衡量证券价格变化剧烈程度的指标。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合约标的波动率较高的股票期权具有更高的价格。

  期权赋予了持有方在约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权利,使持有方可能通过行权获得一定的期待收益。因此,持有方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来获得这种权利。

  具体而言,股票期权的价值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其内在价值表示为期权持有人可以在约定时间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股票,只能为正数或者为零。相应地,只有实值期权才具有内在价值,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都不具有内在价值。

  期权的时间价值则表示在期权剩余有效期内,标的股票价格变动有利于期权持有人的可能性。期权离到期日越近,标的股票价格变动有利于期权持有人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可以理解为时间价值越低,直至到期时其时间价值消失为零。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价是由公司的内在价值决定的,影响股价的因素非常多。同样,股票期权的价格是由股票期权的价值决定的。期权的价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期权的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

  内在价值是由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决定的,表示期权买方可以按照比现有市场价格更优的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证券的收益部分。在判断期权内在价值的时候,您需要判断的是其价值状态是处于实值、平值还是虚值。外汇返佣处于实值状态的期权一般价格高。

  时间价值是指随着时间的延长,合约标的价格的变动有可能使期权增值时,期权买方愿意为买进这一期权所付出的金额,它是期权权利金中超出内在价值的部分。

  通过期权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来判断期权价格的高低,是一个动态而复杂的过程,没有绝对答案。期权标的证券价格、行权价格、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证券的预期波动率、到期剩余时间、分红率等因素都会影响期权价值,进而影响期权价格。此外,市场情绪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期权价格。

  合约单位是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资产数量,即买卖双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数量。

  例如,进才持有一张行权价格为12元的招宝公司股票认购期权,其合约单位为1000,即他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12元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入1000股该股票。

  行权价,也称为执行价格、敲定价格、履约价格,是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标的证券的交易价格。该价格确定后,在期权有效期内,无论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买方要求执行期权,期权卖方都必须以此价格履行交易。 对于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卖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买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卖方。

  合约面值是一张期权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名义价值。 合约面值=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期权合约通常按月到期,也有部分交易所推出每周到期的周期权,以及存续期超过一年的长期期权。 交易所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下季月与隔季月), 共四个月份,同时挂牌交易。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到期日是合约有效期截止的日期,也是期权买方可行使权利的最后日期。合约到期后自动失效,期权买方不再享有权利,期权卖方不再承担义务。

  交易所的期权合约到期日也是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权指期权买方在期权规定的时间行使权利,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期权被行权后,头寸将消失。

  行权日是指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使权利的日期。交易所的期权合约行权日也是最后交易日,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权交收日是指期权买方提出行权后,资金或标的资产交收的日期。交易所的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交易所期权的履约方式为欧式。

  实物交割是指在期权行使权利时,买卖双方按照约定实际交割标的资产。以认购期权为例,期权买方支付现金买入标的资产,期权卖方。交易所股票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开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入或卖出期权在市场上建立仓位。买入期权合约获得权利后建立的仓位为权利仓(long position, 也称为长仓)。卖出期权合约承担义务后建立的仓位为义务仓(short position,也称为短仓),持有义务仓的一方为义务方。

  对已持有的期权仓位进行反向操作叫做平仓, 即权利方将持有的期权卖出并不再拥有权利; 义务方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回之前卖出的期权合约, 不再承担义务。平仓后投资者不再持有任何仓位,也不再有任何权利或义务。

  证券锁定指令是指在交易时段投资者申请将已持有的标的证券(含当日买入)锁定并作为备兑开仓担保物的指令。锁定指令当日有效。

  证券解锁指令是指在交易时段投资者申请将已锁定且未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解锁的指令。已锁定的证券当日未用于备兑开仓的,交易结束后,自动解锁。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深交易所期权交易指令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类型。

  沪市期权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类型。

  深市期权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委托、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本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委托等类型。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期权合约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张合约交易价格除以合约单位后的单位价格。合约标的为股票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人民币。

  期权买方可以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买方决定行权的,可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

  交易所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30。

  自动行权指的是在期权合约到期时,无需期权买方主动提出行权,一定程度实值的期权将自动被行权。

  交易所规定券商应为投资者提供自动行权的服务,自动行权的触发条件和行权方式由券商与客户协定。

  投资者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投资者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投资者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资金。

  投资者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股票期权合约行权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即行权交收日投资者通过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对于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中国结算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完成交割。

  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对于备兑开仓,上交所规定,投资者事先需要提交标的证券的锁定和解锁指令,上交所于盘中通过交易系统对相应备兑备用证券进行日间锁定。投资者提交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则其提交的备兑开仓指令无效。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投资者当日可以提交备兑证券解除锁定指令;当日未提交的,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深交所期权的备兑开仓和备兑平仓委托时,相应的锁定和解锁操作自动进行。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有认购期权备兑开仓持仓头寸的,中国结算日终对该投资者合约账户对应证券账户内的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并免收维持保证金,被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即为备兑证券。备兑证券用于备兑开仓期权合约的行权交割,遇相同标的期权合约先行行权交割且结算参与人无法足额交付行权合约标的的,备兑证券将优先用于相同标的先行到期期权合约的行权交割。如盘后交割锁定时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上交所期权将触发强行平仓,深交所期权将转为普通义务仓可能带来保证金不足的强平风险。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其中,交易保证金包括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交易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维持保证金是指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设置以较大可能性覆盖了合约标的连续两个交易日涨跌的风险,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收取的维持保证金水平在此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保证金的最低标准由交易所与中国结算规定并向市场公告。保证金标准调整的,在当日结算时对未到期合约的所有义务仓持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证券分开,专户存放。

  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当期权价格出现快速大幅波动时,类似保险丝一样,自动暂停连续交易,进入短期集合竞价阶段,这就是期权交易的熔断机制。这种机制的好处是不仅可以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也可以有效防范错单交易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

  (1)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2)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3)投资者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

  (4)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或者沪市期权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5)投资者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但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或结算风险时,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1)投资者自身条件。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2)投资者应当掌握的期权相关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投资者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3)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4)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投资获利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5)交易权限分级。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6)身份信息的及时更新。投资者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1)合约标的的选取问题。期权合约标的由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交易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期权合约持有期限的选择及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3)期权卖出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4)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5)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6)合约标的的除权除息处理。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交易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7)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的影响。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交易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8)限仓、限购、限开仓相关问题。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交易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9)期权合约难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10)组合策略持仓相关问题。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11)开仓申报的前端控制相关问题。交易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1)关于保证金所承担的责任。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2)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的风险。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投资者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3)关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强行平仓的风险。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5)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不足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强行平仓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6)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投资者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7)投资者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投资者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8)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后果。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等。

  (1)期权合约的失效问题。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沪深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2)应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3)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情形。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4)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面临的风险。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5)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及行权的影响。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6)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7)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时的到期日。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8)合约标的通过现货证券账户进行交割。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

  期权交易发生异常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出现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关键词: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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